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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喔!
這裡是消失很久的丹丹
最近在準備生涯規劃Q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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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準備生涯規劃Q_Q
整理這十年的作品是一個大工程呢.....
同時在進行正式網站的架設
http://dk-works.weebly.com/

所以這裡會先暫時停住
不太會po圖
回文速度會更慢(抹臉
可能只會發些廢文....
準備好了之後
期待在未來可以繼續帶給大家更多作品
備註:網站還在架設中所以有時候看一看可能會版型跑掉請小心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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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尊重智慧財產與著作權 ============================== 相關規章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nd/3.0/tw/deed.zh_TW ==============================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分隔======== 著作權法第91-1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 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分隔=====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丹丹 ✒︎平面|角色|圖騰|乙級通靈士| Illustrator and Designer. ∠( ᐛ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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